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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省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企业备案须知
时间:2012/8/11 关闭窗口 

一、备案标准

山东省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企业进入山东省市场的。

二、备案依据

1、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)。

2、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)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,需要承接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,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,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

三、执行文件

1、中国气象局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)。

2、《山东省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备案管理办法》(鲁气办发〔200529 号)。

3、《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四、备案条件

(一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;

(二)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资质;

(三)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,其中电工、焊工和电气调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;

(四)在山东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
(五)具有符合规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设备,其中测试仪表、量具,应鉴定合格,且必须在有效期内;

(六)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。

五、应提交的材料(一式两份,装订材料顺序)

(一)正式申请报告;

(二)《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》;

(三)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、施工资质证(原件、复印件);

(四)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税务登记证(国、地)》、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和企业法人代表证(复印件);

(五)企业注册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,其中高级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;从事施工作业的电工、焊工和电气调试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工、焊工和电气调试上岗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;

(六)使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清单。测试仪表、量具,应标明鉴定合格有效期;

(七)质量保证体系材料;

(八)经法人代表签字的委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委托书、被委托人身份证(原件、复印件)。

六、办理时间

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(需要对某些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,备案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),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。

七、办理地点

山东省气象局办公楼4楼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(济南市无影山路12号)。

咨询电话:05315958433传真电话:0531-59584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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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:05315937454邮编:250031